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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原,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现为淮海明镜律师事务所注册主任,中国徐州国际商会副秘
书长,擅长刑事辩护、知识产权、投资咨询等诉讼、仲裁及非诉讼法律业务...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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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是否应当返还

 本网2017年1月9日讯  通讯员尹业红报道  2014年3月12日,阿某与村委会签订了20亩土地承包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承包期内,如果要转让,必须征得村委会的同意,并向相关部门办理备案,否则转让合同无效。通过吐某的介绍,阿某认识了何某。2015年8月13日,何某与阿某签订了流转土地合同,阿某将自己承包的土地转让给何某。因阿某外出,何某将20000元转让金支付给了吐某。吐某收到转让金后没有交给阿某。何某去村委会办理土地流转相关手续时得知该土地流转合同并未告知村委会,也未向相关部门办理备案,故该合同为无效合同,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吐某返还土地转让金20000元。

法院判决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的三十日内将20000元转让金返还给何某。

法院认为,吐某收到何某20000元有其给何某出具的欠条为证,但吐某并未与何某签订任何合同。因此,吐某与何某并无法律关系,故吐某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得利,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故吐某应当返还何某20000元转让金。(新疆于田县人民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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