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席 俊 陈 进
[案情]2012年12月2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尤某醉酒驾驶轿车,在市区与周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刮擦,被告人尤某继续驾车行驶。周某遂乘坐出租车追赶十余里后拦下,周某先敲被告人尤某的车窗与其理论,被告人尤某未与理睬,周某拦在车前,但被告人尤某仍驾车起步向前行驶。周某即爬上轿车引擎盖并用双手抓住轿车雨刮器,然后被告人尤某并未停车,继续驾车行驶,后与路边绿化带发生碰撞致周某从轿车引擎盖上摔出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周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经检验,被告人尤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31mg/100ml。
[评析]笔者认为,被告人尤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和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尤某醉酒驾车和其后的致人轻伤具有两个犯罪故意,不符合《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同时”,应当以两罪分别定罪处罚。
2011年5月1日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危险驾驶罪,将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本案中,被告人尤某的醉驾和伤害行为并非同时发生,而是分阶段进行的。一开始被告人尤某醉酒驾驶轿车,其主观上并不希望、也不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属于间接故意。其驾驶的轿车在市区与周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刮擦,但其辩称对于发生该轻微事故并不知情,当周某追赶十余公里后拦车,以及爬上轿车引擎盖阻止其前行时,被告人尤某由于害怕没敢理会,继续驾车行驶时导致周某摔倒受伤。由此可见,本案分两个阶段,有两个犯罪构成,被告人尤某先是醉酒驾车,构成危险驾驶罪;其后明知周某坐在轿车引擎盖上,但致被害人的安危于不顾,仍驾车行驶,最终导致被害人周某摔倒受轻伤,又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尤某的上述行为中,后一个伤害行为的故意并不能囊括前一个危险驾驶行为的故意,故被告人尤某的行为应当构成危险驾驶罪和故意伤害罪两个罪,实行数罪并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