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何素军 贺志安 刘 丽
[案情]2004年,某县甲厂未办征地手续并经规划许可,即在厂区内集体土地上建设职工宿舍(至今未能取得合法产权),并将其中一间房屋出售给职工乙;乙向甲厂交纳房款并办理水电开户手续入住。乙自信一段时间后又将该房屋出租给姐姐丙、姐夫丁一家居住。现丙、丁离婚,丙已搬出该房屋,但丁以乙对该房屋没能产权为由拒绝搬出,乙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丁返还房屋。
[评析]甲厂是违章建筑的建设单位,根据《物权法》占有一章规定及民法占有理论,甲厂是违章房屋的最初占有人,之后,乙买受并实际居住、控制该房屋,构成占有事实,成为实际占有人。因此,乙虽然不能享有违章房屋物权权利,但继受享有占有利益,该占有利益即便是无权占有之利益,为维护正常财产秩序、稳定社会生活,也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乙对买受的违章房屋行使占有保护请求权有相法法律依据。一、是基于合同法之规定。乙对出租房屋不具有所有权,其与丙、丁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当然无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意义应当予以返还,违章房屋虽然不能登记取得所有权,但不防碍其成为民法意义上的财产,丁当初基于租赁合同取得居住之房屋,当然应当返还给出租人乙。二、是基于物权法之规定。根据《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夫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占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丁拒不搬出行为对违章房屋已经构成侵占,乙作为违章房屋的实际占有人,当然有权请求丁返还房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