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朱 骏
[案情]2012年11月20日,张某持超期未年检的驾驶证驾驶其本人所有的小型轿车与李某发生交通事故致李某受伤。2012年12月11日,张某办理了原驾驶证的换证手续。李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经法院审理判决保险公司在交织险责任限额内赔偿72563.35元。保险公司在履行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后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诉至法院要求向张某追偿。
[评析]本案争议焦点:张某持已超过有效期驾驶证上路行驶发生事故后又补办了换证手续,在此情形下保险公司在承担交织险赔偿责任后是否有权向张某追偿。一种观点认为张某驾驶证超期未年检并不当然消灭其驾驶资格,张某的行为并不属于“无证驾驶”,保险公司无权向张某追偿;另一种观点认为张某持超过有效期的驾驶证驾车发生事故,系“无证驾驶”,保险公司有权向张某追偿。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即保险公司无权向张某追偿。《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醉酒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但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超过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下申请换证的,车辆管理所给予警告后可按规定办理。此款说明延期续证并不当然地消灭驾驶人的驾驶资格,在本安中,张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期间所持驾驶证虽已超有效期间,但在事发后一个月内到车辆管理所办理了换证手续,此情况不属于保险人有权追偿的被保险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形,故按照法律规定,法院判决驳回保险公司对张某进行追偿的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