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人无证驾驶,撞上横过机动车道的骑车人致其重度颅脑损伤。双方当事人经多次调解,因赔偿数额分歧巨大,双方未能达成一致从而诉诸法律。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经依法判决,充分保护了伤者的合法权益。
2013年10月27日7时,焦某某驾驶登记在淮南市XX运输公司名下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沿谢家集区卧龙山路撞上骑自行车的赵某某,致使赵某某受伤,自行车毁损。经交警部门认定:焦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赵某某承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赵某某被送到淮南新华医疗集团新华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右侧颞部急性硬膜外血肿、右侧颞顶叶脑挫裂伤、左侧额叶脑挫裂伤、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额顶部头皮挫裂伤伴头皮血肿、全身多处外伤,2014年1月6日出院。焦某某共计赔付给赵某某132800元。经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鉴定:赵某某因交通事故致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致三肢瘫痪;颅脑损伤致严重运动性失语。
另查明,肇事车辆车主是焦某某、陈某某,二人一直雇驾驶员开车,事故当天因所雇驾驶员不在,焦某某便无证驾驶该车,在开回停车场的路上发生该事故。该车的牵引车投保了 “交强险”和“商业险”,挂车投保了“商业险”,事故发生时该车在投保期内。
赵某某于2006年12月从淮南市长城皮鞋厂退休,工资标准为1785元/月。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受法律保护。事故车辆的牵引车投保了“交强险”,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根据事故双方的责任大小承担责任。因本案被告焦某某系无证驾驶,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免责。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焦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赵某某承担次要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焦某某的赔偿责任认定为80%为宜。陈某某作为事故车辆的共同所有人,与焦某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该车辆挂靠的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李克明120000元;被告焦某某、陈某某赔偿赵某某527231元,扣除焦某某已经赔付的132800元,剩余394431元,由被告淮南市XX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该案依法判决后,被告焦某某、陈某某、被告淮南市XX运输公司对判决内容表示不服,提出上诉。本案经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准确,适用法律正确,依法维持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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